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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朱文敏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判决书

被告人朱文敏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判决书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8)渝五中刑初字第31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观云,男,194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被害人杨勇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吉惠,女,195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杨勇之母。
   诉讼代理人何绍刘,男,193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退休干部,住(略)。
  被告人朱文敏,男,1972年1月23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略)。2007年8月1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捉获,同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杨志宏,重庆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以渝检五分院刑诉(2007)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文敏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杨观云、周吉惠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2008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亚玲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观云、周吉惠及其诉讼代理人何绍刘,被告人朱文敏及其指定辩护人杨志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1996年4月24日,朱文敏在重庆市南岸区涂山镇印坝社因债务纠纷持刀伤害致死一人,作案后逃离现场,至2007年8月13日被公安人员捉获归案。为证实指控的事实成立,公诉机关举示了相关证据。指控认为被告人朱文敏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观云、周吉惠提出由被告人朱文敏赔偿伤葬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住宿、交通、误工费等经济损失259710元。
   被告人朱文敏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提出伤害杨勇的刀是从杨手中夺下的辩解。其辩护人以朱文敏主观恶习不深、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等为由,提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1996年4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朱文敏在重庆市南岸区涂山镇印坝社找到正在打麻将的杨勇(本案被害人,男,时年21岁)还钱,为此二人发生抓扯,抓扯过程中朱文敏持刀将杨勇左背部刺伤后逃离现场。杨勇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经尸体检验鉴定,杨勇系被单刃锐器刺破肺和心脏造成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2007年8月13日,被告人朱文敏在汉口至深圳的T67次列车上被公安民警捉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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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考试站(www.examzz.com)

  201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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