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 法律文书 > 判决书 > 文章内容

夏光义因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一案_第2页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和平一大队具有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被上诉人认定上诉人的违法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事实要件,且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原审判决予以维持,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费10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孟 浣
   代理审判员 王 继 东
   代理审判员 王 东 涛
   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建 华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首页 1 2 尾页

  姓名:考试站(www.examzz.com)

  2012年3月29日

文章责编:考试站(www.examzz.com)  
看了本文的网友还看了
文章搜索
1
2
3
4
5
6
7
8
9
10
暂时没有记录
1
2
3
4
5
6
7
8
9
10
暂时没有记录
1
2
3
4
5
6
7
8
9
10
1
2
3
4
5
6
7
8
9
10
实用文档栏目导航
版权声明:如果入党资料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800@examzz.com,我们将会及时处理。如转载本入党资料网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