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复习2014年讲义: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4年5月23日

第一节 概  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使用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二)支付结算的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三)银行不垫款

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

(一)汇票(二)本票(三)支票(四)信用卡(五)汇兑(六)托收承付(七)委托收款

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五、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

(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票据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叁拾的,应在其前面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前面加“壹”

¥1680.32: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零叁角贰分或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叁角贰分

¥107000.53:壹拾万柒仟元零伍角叁分或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元五角叁分

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中文大写时应写成···元零·分

2.出票日期为小写的银行不受理,大写未规范的,银行可予受理

“伪造”:假冒他人名义签章 “变造”:票据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五)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第二节 现金管理

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款项超过结算起点一千元部分,应当以转账方式

二、现金使用的限额:一般3-5天零星开支确定,边远不得超过15天数额

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直接从收入的现金中支付(称为坐支),一般情况不得坐支

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

(1)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但不得办理现金收支)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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