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复习2014年讲义: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_第3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4年5月23日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

(3)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三)交接人员的责任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是对违法者的制裁,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1)行政处罚主要分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一事不再罚原则,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

(2)行政处分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八种(针对国家工作人员)

(一)刑事责任: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二、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三、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违反会计法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主管人员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2.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故意销毁会计凭证: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主管人员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3.打击报复会计人员: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4.补救措施:恢复其名誉;恢复原有职位、级别


首页 1 2 3 尾页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