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填制单位签章;(6)有关人员签章;(7)凭证附件。
四、原始凭证的填制要求
原始凭证填制的过程中,要满足以下的基本要求:(1)记录要真实;(2)内容要完整;(3)手续要完备;(4)书写要清楚、规范;(5)编号要连续;(6)不得涂改、刮擦、挖补;
(7)填制要及时。
对于书写要清楚、规范这一条,由于历年来命题较多,需要重点掌握以下要求:原始凭证要按规定填写,文字要简要,字迹要清楚,易于辨认,不得使用未经国务院公布的简化汉字。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且填写规范,小写金额用阿拉伯数字逐个书写,不得写连笔-7。在金额前要填写人民币符号“¥”,人民币符号“¥”与阿拉伯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金额数字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写“00”或符号“一”;有角无分的,分位写“0”,不得用符号“一”。大写金额用汉字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角、分、零、整等,一律用正楷或行书字书写。大写金额前未印有“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写“人民币”三个字,“人民币”字样和大写余额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到元或角为止的,后面要写“整”或“正”字;有分的,不写“整”或“正”字。
五、原始凭证的审核内容
审核原始凭证是会计核算工作中必不可少的环节,是国家赋予财会人员的监督权限。原始凭证的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正确性和及时性。经审核的原始凭证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1)对于完全符合要求的原始凭证,应及时据以编制记账凭证人账:
(2)对于真实、合法、合理但内容不够完整、填写有错误的原始凭证,应退回给有关经办人员,由其负责将有关凭证补充完整、更正错误或重开后,再办理正式会计手续;
(3)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