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
1、政府采购法
a、《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制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b、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结束进入了全面实施阶段,全国政府采购工作步入新的发展时期。
2、政府采购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门(财政部、发改委等部门)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政府采购的部门规章。
3、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颁布并实施。
二、政府采购的概念、特点
1、概念
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特点
非盈利性、资金来源的财政性或公共性、管理上的规范性、公开性
三、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资金范围
1、主体范围
a、包括依靠国家财政资金运作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b、所有个人、私人企业和公司均不能成为政府采购的采购方主体。
2、资金范围
政府采购资金为财政性资金和需要由财政偿还的公共借款。
四、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
a、政府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b、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五、政府采购的对象范围、原则和功能
1、对象范围 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
2、原则 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3、功能
(1)节约财政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基本功能)
(2)强化宏观调控;(3)活跃市场经济;
(4)推进反腐倡廉;(5)保护民族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