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念 :
消费税是对部分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2、现行基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3、征税范围 :
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4、纳税人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5、税率
a、比例税率 除适用单一定额税率和复合税率之外的各种应税消费品
b、定额税率 黄酒、啤酒、成品油
c、复合税率 卷烟、白酒
6、应纳税额
(1)计税方法:
从价定率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销售额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消费税不含增值税)。
从量定额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销售量的确认: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收回数量;
(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进口数量。
c、复合计税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2)计税规定
a、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外购应税消费品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b、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除委托方为个体经营者外,一律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c、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它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的应税消费品,应按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售价计算纳税;其余情况应按平均售价计算纳税;没有同类应税消费品价格的,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7、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a、销售应税消费品 :
销售时(不同结算方式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增值税)
b、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移送使用的当天
c、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委托方提货的当天
d、进口应税消费品 :报关进口的当天
(2)纳税期限 :同增值税
(3)纳税地点
a、销售应税消费品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的 :
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b、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
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c、进口应税消费品 :
报关地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