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我国目前预算法律制度
(1) 《预算法》 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施行。
(2) 《预算法实施条例》 1995年1月2日国务院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1995年1月 22日起施行。
二、国家预算
a、概念: 国家预算是政府的基本财政收支计划,是政府分配财政资金的重要工具。
b、原则: 公开性、可靠性、完整性、统一性、年度性
c、作用:(1)、国家预算作为财政分配和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具有分配、调控和监督职能。
(2)财力保证作用、调节制约作用、反映监督作用
d、级次划分
(1)我国国家预算级次是按照一级政权设立一级预算的原则建立的。
(2)共分五级: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
e、构成
(1)中央预算 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2)地方预算 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包括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3)总预算 总预算是由本级政府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4)部门(或单位)预算
部门单位预算是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