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重庆会计证《财经法规》精讲8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4年7月23日
 第三节 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

  一、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汇票、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电子支付、银行卡等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法律行为。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支付结算方式有:票据(汇票、本票、支票)、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银行卡、信用证

  传统支付:现金支付、票据交换。

  电子支付:电子联行、电子汇兑、中国现代化支付。

  网络支付:支付网关、电子钱包、电子货币。

  (二)支付结算的种类

  1.结算采用的形式划分

  结算采用的形式不同,可分为现金结算和非现金结算两种。

  2.结算采用的工具划分

  结算使用的工具不同,分为票据结算和非票据结算两类。

  (三)支付结算的法律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进行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所谓要式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依照一定的形式进行的行为。如果该行为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即无效。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2)单位和银行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的简称。

  (3)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人的签名或盖章。

  (4)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5)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6)金额中须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

  (7)少数民族和外国驻华使领馆,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国文字记载。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支付结算制度,分行制定细则等。

  5.支付结算依照相关法律进行

  (四)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未使用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其中票据无效,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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