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2)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3)伪造、变造票据属于欺诈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
(4)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如用途),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5)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五)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关于收款人名称的要求
一般记载对方全称,也可以填写规范化简称。简称要求排他性,同一性。
2.票据出票日期的书写要求
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 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 也即,月:1、2、10;日:l一9、l0、20、 30前加零。日:ll—19前加壹(1l—19应读成壹拾几)但l0读成零壹拾。
如:2月12日,应写成零贰月壹拾贰日;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3.中文大写金额的书写要求
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如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圆(元)、角、分、零、整(正)等字样。不得用一、二(两)、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甘、毛、另(或0)填写。
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 (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