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重庆会计证《财经法规》精讲7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4年7月23日

  第二节 现金管理的法律制度

  一、现金及现金管理的基本概念

  (一)现金的概念

  国际惯例:现金是指随时可以作为流通与支付手段的票证,不论是否法定货币或信用票据,只要具有购买或支付能力,均可视为现金。

  从理论上讲,现金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现金是企业所拥有的硬币、纸币。广义现金则应包括库存现款和视同现金的各种银行存款、流通证券等。我国采用狭义的现金概念。

  现金是流动性最大的一种货币资金。会计范畴的现金又称库存现金,是指存放中企业并由出纳人员保管的现钞,包括库存的人民币和各种外币。我国的现金指人民币,包括纸币和金属辅币。

  (二)现金管理的概念

  现金管理是指现金管理单位按照规定管理各单位的现金收入、支出和库存的一项重要财经管理活动。

  二、现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现金的使用范围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结算起点定为一千元)

  (8)中国人们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二)现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1)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依照规定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2)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3)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4)各级人民银行应当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

  (5)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

  (6)转账结算凭证中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

  开户单位销售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的待遇,不得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7)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必须采取转账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8)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三天至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

  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五天,但不得超过十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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