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重庆会计证《财经法规》精讲7_第2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4年7月23日

  (9)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10)开户单位现金收支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①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②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③开户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④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11)开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12)对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发放的贷款,应当以转账方式支付。对确需在集市使用现金购买物资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可以在贷款金额内支付现金。

  (13)在开户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所需货款,应当通过银行汇兑方式支付。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必须携带现金的,由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支付现金。

  未在开户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所需货款,可以通过银行汇兑方式支付。凡加盖“现金”字样的结算,汇入银行必须保证支付现金。

  (14)具备条件的银行应当接受开户单位的委托,开展代发工资、转存储蓄业务。

  (15)为保证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及时送存银行,开户银行必须按照规定做好现金收款工作,不得随意缩短收款时间。大中城市和商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应当建立非营业时间收款制度。

  (16)开户银行应当加强柜台审查,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开户单位现金收支情况进行检查,并按规定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现金管理情况。

  (17)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由一家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工作,核定开户单位库存现金限额。

  (18)开户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改进工作作风,改善服务设施。现金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在开户银行业务费中解决。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