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银行汇票
(一)银行汇票的概念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注意判断题)
(二)使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异地、同城或统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多选)
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标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提取现金。
(三)记载事项
1.银行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1)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汇票附有条件,汇票无效。
(3)确定的金额(汇票金额和实际结算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等;
欠缺记载以上事项之一的,银行汇票无效。(注意多选题)
2.银行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
银行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未在汇票上记载,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汇票仍然有效。
包括: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
3.银行汇票的非法定记载事项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上可以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法律规定以外的事项主要是指与汇票的基础关系有关的事项,如签发票据的原因或用途、该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等。
(四)提示付款期限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见票即付)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银行)不予受理。(单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