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会计从业《财经法规》考点讲义:第二章第三节_第3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7月20日
(五)票据行为 
《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则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 
1.出票: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 
2.背书:指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3.承兑: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 
4.保证: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被保证的票据,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六)票据签章 
1.票据签章是指票据当事人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的行为。 
票据签章是票据行为生效的重要条件,也是票据行为表现形式中不可缺少的应载事项。如果缺少此项内容,则该项票据行为无效。 
2.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无效。而其他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它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七)票据记载事项 
分类: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 
1.绝对记载事项为《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事项,如不记载,则票据无效。(判断) 
2.相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但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的事项。(判断) 
如汇票上没有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 
3.任意记载事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如出票人在汇票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八)票据丧失的补救 
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灭失、遗失、被盗等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1.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 
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以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还要公示催告或普通诉讼。 
2.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程序。 
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失票人不知道票据的下落,利害关系人也不明确。 
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同时应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支付人拒不停止支付的,在判决除权后,支付人仍应承担支付义务,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间,该票据被转让的,转让行为无效。 
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天。 
3.普通诉讼 
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如果与票据上的权利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明确的,无须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票据丧失阻碍了权利人对票据权利的继续行使,为了使其票据权利得到实现,我国法律除规定了公示催告制度外,还借鉴了英美法系的普通诉讼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失票人提起诉讼主要有三种模式:请求出票人补发票据诉讼、请求票据债务人付款诉讼、票据返还诉讼。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