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的原则
(一)税务机关是征税的惟一行政主体的原则
(二)依法
(三)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摊派
(四)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
(五)开具完税凭证
(六)上缴国库
(七)税款优先原则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2.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
3.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二、税款征收方式
税款征收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是全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目的和归宿。
(1)查账征收方式。
查账征收,是指由纳税人依据账簿记载,先自行计算缴纳,事后经税务机关查账核实,如有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则多退少补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2)查定征收。
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生产规模较小、账册不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水平较低、产品零星、税源分散的纳税人。
(3)查验征收。
查验征收,是由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人的应税产品进行查验后征税,并贴上完税凭证、查验证或盖查验戳,从而据以征税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查验征收是指由税务机关对某些零星、分散的高税率工业产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价格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征税的一种方法。
(4)定期定额征收。
指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这种方式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暂缓建账的小型纳税人。
(5)代扣代缴。
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直接扣收税款的方式。
(6)代收代缴。
代收代缴,是指负有收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收代缴的方式。
(7)委托代征。
(8)其他征收方式。如邮寄申报纳税、自计自填自缴、自报核缴方式等。
三、核定应纳税额
(一)核定税额的方法及情况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