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会计从业《财经法规》考点讲义:第三章第二节_第2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7月27日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未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7.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经营的纳税人。 
(二)核定税额的方法  环球网校考试站
采用下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本节重点: 
1.税款优先原则? 
2.8种征收方式及前4种适用范围? 
3.代扣代缴与代收代缴的区别? 
4.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 
5.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 
6.核定应税所得率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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