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会计从业《财经法规》考点讲义:第二章第二节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7月20日

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 
(一)概念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所谓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所谓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1.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结算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也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来自www.examzz.com
2.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四种。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3.根据开户地点不同,分为本地银行结算账户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本地银行结算账户指存款人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指在异地开立的结算账户。 
(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一)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二)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存款人可以根据需要自主选择银行,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三)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四)守法原则
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避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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