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票据权利与责任
1.票据权利。
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付款请求权: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
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
票据追索权: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
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2)票据权利的时效。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
(3)票据权利的行使。权利的形式可包括票据的承兑、提示付款、行使追索权等程序。
①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请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②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行为。
支票——自出票之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本票——自出票人日起两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银行汇票——自出票人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自到期日起10天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③行使追索权。
(4)票据权利行使的时间、地点。
时间——银行营业的时间
地点——银行营业点
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5)票据权利的保全。
是指持票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丧失而采取的措施。《票据法》规定,按照规定期限提示票据、要求承兑人或付款人提供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证明以保全追索权等。
(6)票据权利的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票据债务人可以在下列情况下对持票人行驶抗辩权:
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以欺诈、偷盗或者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
2.票据责任。
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等)而应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