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章 资源税法和土地增值税法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一)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的基本征税范围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出租和转让集体土地的行为);
(2)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一并转让;
(3)存量房地产的买卖。
【提示】“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地上的不能移动或者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二)具体情况判定
征税范围的界定,税法给出了3条基本的规定,针对具体情况需要根据上述的基本规定进行分析判定。税法已经经过分析给出了分析结果,这些结果是需要记忆掌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