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税依据:
1.从价征收的规定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额为课税依据。
上述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2.从量征收的规定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依据。

上述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二)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根据应税产品的曝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可以计算应纳税额,具体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