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注会《税法》第三章第四节重要知识点_第2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6月18日
【重要知识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委托方

受托方

委托加工关系的条件

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

收加工费和代垫辅料

加工及提货时涉及税种

①购买材料涉及增值税进项税

②支付加工费涉及增值税进项税

③视同自产消费品应缴消费税

①买辅料涉及增值税进项税

②收取加工费和代垫辅料费涉及增值税销项税

消费税纳税环节

提货时受托方代收代缴(受托方为个人、个体户的除外)

交货时代收代缴委托方消费税款

代收代缴后消费税的相关处理

①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②连续加工后销售的在出厂环节缴纳消费税,同时可按生产领用量计算抵扣已纳消费税

及时解缴税款,否则按征管法规定惩处(请链接教材401页)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l-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其中“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如果加工合同上未如实注明材料成本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但不包括随加工费收取的销项税额,这样组成的价格才是不含增值税但含消费税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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