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说明,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开发的产品,可以加计扣除。
加计扣除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转让项目的性质 | 扣除项目 | 扣除金额 |
新建房地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 |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开发成本 3.房地产开发费用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 加计扣除项目(20%) |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开发成本)×(1+30%)+税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开发成本)×(1+25%)+税+利息 |
新建房地产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 |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开发成本 3.房地产开发费用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开发成本)×(1+10%)+税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开发成本)×(1+5%)+税+利息 |
旧房及建筑物 | 扣除项目金额=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或出让金和费用+转让环节的税金 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
【注意的问题】
1.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
2.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3.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