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税法考试辅导: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2月4日

注会税法考试辅导 :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

 一、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增值率未超过20%的,予以免税。增值率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税。

  三、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个人转让房地产的税收优惠。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五、公租房和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的税收优惠。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因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向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各省邮政公司向各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转移房地产产权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予以免征。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土地增值税,应予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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