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试辅导:税款征收制度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1年12月5日

2012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试辅导:税款征收制度

 知识点六、税款征收制度

  一、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制度

  1、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处理。不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扣缴义务人应承担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责任。

  2、代收税款手续费,只能由县以上税务机关统一办理退库,不得在征收税款中坐支。

  二、延期缴税制度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同一笔税款不得滚动审批。批准延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特殊困难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三、税收滞纳金征收制度

  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四、减免税收制度

  1、纳税人享受减、免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自发生变化之日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审核,停止减免,不报告者又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税务机关有权追回已减免的税款。

  2、减免期满,应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3、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4、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5、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的,应当纳入正常申报,进行减免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申报缴纳税款。

  五、税额核定和税收调整制度

  1、税额核定:纳税人( 包括单位纳税人和个人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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