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格缓缴税款的审批权限集中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限期缴税时限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 日。
3、欠税清缴制度:
a、扩大了阻止出境对象的范围。
b、建立改制纳税人欠税的清缴制度。
c、大额欠税处分财产报告制度。(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
d、税务机关可以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e、建立欠税公告制度。
九、税款的退还和追征制度
制度 | 适用范围 | 退还时限 | 相关规定 |
税款退还制度 | 纳税人发现 | 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要求退还,可要求加算多缴税款同期存款利息 | 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
税务机关发现 | 法律无规定,推断为无限期退还 | 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
制度 | 适用范围 | 相关规定 |
税款追征制度 | 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 税务机关可在3年内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责任造成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 一般情况下,追征期为3年,特殊情况下,追征期为5年。追征税款的同时,还要追征滞纳金 | |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无限期地追征偷税、抗税的税款、滞纳金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骗取的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