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试辅导:税款征收制度_第3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1年12月5日
    八、欠税清缴欠税清缴措施

  1、严格缓缴税款的审批权限集中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限期缴税时限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 日。

  3、欠税清缴制度:

  a、扩大了阻止出境对象的范围。

  b、建立改制纳税人欠税的清缴制度。

  c、大额欠税处分财产报告制度。(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

  d、税务机关可以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e、建立欠税公告制度。

  九、税款的退还和追征制度

制度 适用范围 退还时限 相关规定
税款退还制度 纳税人发现 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要求退还,可要求加算多缴税款同期存款利息 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税务机关发现 法律无规定,推断为无限期退还 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制度 适用范围 相关规定
税款追征制度 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税务机关可在3年内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责任造成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一般情况下,追征期为3年,特殊情况下,追征期为5年。追征税款的同时,还要追征滞纳金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无限期地追征偷税、抗税的税款、滞纳金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骗取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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