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信息技术对审计的影响
无
第十章 审计工作底稿
1.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以实现下列目的:(目的共有8点,要求100%背的只有这两点)
⑴提供充分、适当的记录,作为审计报告的基础;
⑵提供证据,证明注册会计师已经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划和执行了审计工作。
2.注册会计师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当使得未曾接触该项审计工作的有经验的专业人士清楚了解审计程序、审计证据与审计结论三个方面的内容,具体地说:
⑴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⑵实施审计程序的结果和获取的审计证据;
⑶审计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和得出的结论,以及在得出结论时作出的重大职业判断。
3.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针对审计工作底稿的设计和实施适当控制,来确保审计工作底稿质量:
⑴使审计工作底稿清晰地显示其生成、修改及复核的时间和人员;
⑵在审计业务的所有阶段,尤其是在项目组成员共享信息或通过互联网将信息传递给其他人员时,保护信息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⑶防止未经授权改动审计工作底稿;
⑷允许项目组和其他经授权的人员为适当履行职责而接触审计工作底稿。
4.注册会计师在确定审计工作底稿的格式、要素和范围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⑴被审计单位的规模和复杂程度;
⑵拟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存货监盘、应收账款函证);
⑶识别出的重大错报风险(高、低);
⑷已获取审计证据的重要程度;
⑸识别出的例外事项的性质和范围;
⑹当从已执行审计工作或获取审计证据的记录中不易确定结论或结论的基础时,记录结论或结论基础的必要性;
⑺审计方法和使用的工具。
5.具体项目或事项的识别特征,例如:(熟悉以下举例)
⑴在对被审计单位生成的订购单进行细节测试时,注册会计师可能以订购单的日期或其唯一编号作为测试订购单的识别特征;
⑵对于需要选取或复核既定总体内一定金额以上的所有项目的审计程序,注册会计师可以记录实施程序的范围并指明该总体;
⑶对于需要系统抽样的审计程序,注册会计师可能会通过记录样本的来源、抽样的起点及抽样间隔来识别已选取的样本;(请结合教材P196举例)
⑷对于需要询问被审计单位中特定人员的审计程序,注册会计师可能会以询问的时间、被询问人的姓名及职位作为识别特征;
⑸对于观察程序,注册会计师可能会以观察的对象或观察过程、相关被观察人员及其各自的责任、观察的地点和时间作为识别特征。
6.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某一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事项。重大事项通常包括:
⑴引起特别风险的事项;
⑵实施审计程序的结果,该结果表明财务信息可能存在重大错报,或需要修正以前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和针对这些风险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⑶导致注册会计师难以实施必要审计程序的情形;
⑷导致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事项。
7.如果注册会计师识别出的信息与针对某重大事项得出的最终结论不一致,则应当记录形成最终结论时如何处理该不一致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⑴注册会计师针对该信息执行的审计程序;
⑵项目组成员对某事项的职业判断不同而向专业技术部门的咨询情况;
⑶项目组成员和被咨询人员不同意见的解决情况。
8.在归档期间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的事务性的变动主要包括:
⑴删除或废弃被取代的审计工作底稿;
⑵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和交叉索引;
⑶对审计档案归整工作的完成核对表签字认可;
⑷记录在审计报告日前获取的、与项目组相关成员进行讨论并达到一致意见的审计证据。
9.项目合伙人在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中的责任
(1)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已委派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
(2)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讨论在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包括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中识别的重大事项;
(3)在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完成后,才能出具审计报告。
10.项目合伙人在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时的要求
(1)复核工作应当由至少具备同等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完成
(2)复核时应考虑是否已按照具体审计计划执行审计工作
(3)审计工作和结论是否予以充分记录
(4)所有重大事项是否已得到解决或在审计结论中予以反映
(5)审计程序的目标是否已实现
(6)审计结论是否与审计工作的结果一致并支持审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