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审计工作对独立性的要求
1. 对网络事务所的判断
网络是指由多个实体组成,旨在通过合作实现下列一个或多个目的的联合体:
(1)共享收益或分担成本;
(2)共享所有权、控制权或管理权;
(3)共享统一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4)共享同一经营战略;
(5)使用同一品牌;
(6)共享重要的专业资源。
2.对关联实体的判断
关联实体是指与客户存在下列任一关系的实体:
1.能够对客户施加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实体,并且客户对该实体重要;
2.在客户内拥有直接经济利益的实体,并且该实体对客户具有重大影响,在客户内的利益对该实体重要;
3.受到客户直 接或间接控制的实体;
4.客户(或受到客户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实体)拥有其直接经济利益的实体,并且客户能够对该实体施加重大影响,在实体内的经济利益对客户(或受到客户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实体)重要;
5.与客户处于同一控制下的实体(即“姐妹实体”),并且该姐妹实体和客户对其控制方均重要。
3.考虑审计业务期间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
审计业务期间是指自审计项目组开始执行审计业务之日起,至出具审计报告之日止。
对于连续审计,审计业务期间的结束日应以其中一方通知解除业务关系或出具最终审计报告二者时间孰晚为准
4.不得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的情形:
1.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不得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2.当一个实体在审计客户中拥有控制性的权益,并且审计客户对该实体重要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不得在该实体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3.当其他合伙人与执行审计业务的项目合伙人同处一个分部时,其他合伙人或其主要近亲属不得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4.为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的其他合伙人、管理人员或其主要近亲属不得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5.贷款和担保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
1.从审计客户取得贷款或获得贷款担保
(1)从银行或类似金融机构取得贷款或获得贷款担保
会计师事务所从银行或类似金融机构取得贷款或获得担保,如果该贷款或担保是按照正常的贷款程序、条款和条件取得的,应当判断该贷款是否对审计客户或事务所具有重大影响,如果影响重大,事务所需要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降低不利影响。
(2)禁止从非银行或类似金融机构取得贷款或获得贷款担保。
2.禁止向审计客户提供贷款或为其提供贷款担保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向审计客户提供贷款或为其提供贷款担保,因为没有任何防范措施降低因自身利益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
3.在审计客户开立存款或交易账户
(1)会计师事务所在银行或类似金融机构等审计客户开立存款或交易账户,如果账户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开立,则不会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2)禁止会计师事务所不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开立存款或交易账户,因为没有任何防范措施降低因自身利益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
6.商业关系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即配偶、父母或子女)与审计客户或其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由于商务关系或共同的经济利益而存在密切的商业关系,可能因自身利益或外在压力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这些商业关系主要包括:
(1)在与客户或其控股股东、董事、髙级管理人员共同开办的企业中拥有经济利益;
(2)按照协议,将会计师事务所的产品或服务与客户的产品或服务结合在一起,并以双方名义捆绑销售;
(3)按照协议,会计师事务所销售或推广客户的产品或服务,或者客户销售或推广会计师事务所的产品或服务。
7、针对业务期间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因素主要防范措施:
(1)不允许提供非鉴证服务的人员担任审计项目组成员;
(2)必要时由其他的注册会计师复核审计和非鉴证工作;
(3)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评价非鉴证业务的结果,或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重新执行非鉴证业务,并且所执行工作的范围能够使其承担责任。
8、管理层职责包括:
(1)制定政策和战略方针(2)指导员工的行动并对其行动负责(3)对交易进行授权(4)确定采纳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第三方提出的建议(5)负责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6)负责设计、实施和维护内部控制
9、向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提供编制会计记录和财务报表具体包括:
(1)提供工资服务(2)编制所审计的财务报表(3)编制所审计财务报表依据的财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