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审计证据
1.确定审计证据相关性时应当考虑的因素:
(1)特定的审计程序可能只为某些认定提供相关的审计证据,而与其他认定无关;
(2)有关某一特定认定(如存货的存在认定)的审计证据,不能替代与其他认定(如该存货的计价认定)相关的审计证据;
(3)不同来源或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可能有与同一认定相关。
2.函证的对象
(1)函证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
(2)函证应收账款;
(3)可以实施函证的其他财务报表项目。
3.函证应收账款
(1)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2)对应收账款拟不实施函证例外情形:①根据审计重要性原则,有充分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对财务报表不重要;②注册会计师认为函证很可能无效。(3)如果认为函证很可能无效,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4)针对应收账款存在认定的替代程序。
4.特定函证选取的特定项目:
(1)金额较大的项目
(2)账龄较长的项目
(3)交易频繁但期末余额较小的项目
(4)重大关联方交易
(5)重大或异常的交易
(6)可能存在争议、舞弊或错误的交易
5.管理层要求不实施函证时的处理
(1)分析管理层要求不实施函证的原因:当被审计单位管理层要求对拟函证的某些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不实施函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分析管理层要求不实施函证的原因,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并考虑:
①管理层是否诚信;
②是否可能存在重大的舞弊或错误;
③替代审计程序能否提供与这些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⑵如果认为管理层的要求合理,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以获取与这些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⑶如果认为管理层的要求不合理,且被其阻挠而无法实施函证,注册会计师应当视为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并考虑对审计报告可能产生的影响。
5.影响函证可靠性的因素
⑴函证的方式;⑵以往审计或类似业务的经验;⑶拟函证信息的性质;⑷选择被询证者的适当性;⑸被询证者易于回函的信息类型。
6.采用消极的函证方式:
(1)重大风险评估为低水平
(2)涉及大量余额较小的账户
(3)预期不存在大量的错误
(4)没有理由相信被询证者不认真对待函证。
7.评价函证的可靠性考虑的因素:
(1)对询证函的设计、发出及收回的控制情况
(2)被询证者的胜任能力、独立性、授权回函情况、对函证项目的了解及其客观性
(3)被审计单位施加的限制或回函中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