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第一章第二节_第2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5年10月7日
  (一)仲裁的概念和特征
  1.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2.仲裁的特征
  1.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2.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
  3.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二)仲裁的适用范围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1)劳动争议的仲裁;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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