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重点讲义: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4年7月21日
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

  (一)两种行为的含义及税务处理

  (1)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

  税务处理:营业税纳税人发生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举 例:电视机厂在销售电视机时发生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歌厅在提供娱乐服务时发生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营业税。

  (2)兼营行为

  兼营货物与非应税劳务行为 纳税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同时,还经营非应税(即增值税征税范围)货物与劳务; 税务处理: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分别申报纳税。未分别核算或者未准确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提示】易出现判断题。

  举 例:某酒店主要经营餐饮和住宿业务,又在店内大堂开设了独立核算的商品部,则该酒店的经营活动属于兼营行为。

  兼营营业税不同税目行为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

  税务处理: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统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举 例:某运输公司从事运输业务,同时还开展汽车租赁业务

  (二)两种行为的区分

  (三)两种行为中的其他规定

  1.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1)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注意判断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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