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重点讲义: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4年7月19日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2012考)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

  1.协商解除

  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由劳动者主动辞职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法定解除

  (1)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12项(2012考)


  3种方式

解除情形及原因

责 任

提前通知

2项:①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②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无经济补偿;劳动者没有履行通知程序,如果因此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对用人单位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随时通知

7项,教材P50③-⑨

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不需事先告知

2项,教材P50

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13项(2012考)


  要 点

适用情形

用人单位责任

随时通知:6项

①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教材P51①-⑥

解除理由必须充分符合上述情形,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提前通知(无过失性辞退):3项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①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按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
  ②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延迟支付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应按应付经济补偿金额50%~100%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③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提示】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性裁员:4项

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等,可以裁减人员

(1)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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