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重点讲义:行政复议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4年7月19日

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范围与申请(2009、2010考)

1.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2.行政复议申请

(1)时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申请方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链接】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3)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二)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2008考)

行政复议参加人,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三)行政复议决定(2011考)

1.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2.复议决定书的生效: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3.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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