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票据概述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是流通证券
票据是文义证券
票据是设权证券
票据是债权证券
票据功能
汇兑作用
支付结算作用
融资作用
替代货币作用
信用作用
票据行为的种类
出票
背书
承兑
保证
票据的权利: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从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来看: 原始取得、继受取得
从票据取得的主观状态来看:善意取得、恶意取得
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欺诈,胁迫,偷盗取得票据权利的,一律无效;无偿或不以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
票据权利的消灭: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之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本、支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
挂失止付
公示催告(3日内公告,利害人在3个月内申报权利)
提起诉讼
6. 合同法律制度
要约可以撤回或取消
有下列情况的,要约不得撤销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约不可撤销的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且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的
要约失效:
拒绝要约的通知送达要约人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承诺期限满,受要约人未作承诺的
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采用数据电文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地点
无效合同
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无效合同自始无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无效或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
可撤销的合同
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显失公平的合同
因欺诈订立的合同
因胁迫订立和合同
趁人之危的合同
效力未定的合同:合同订立后尚未生效,须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合同履行原则
实际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
合同的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
违约金责任
赔偿损失
强制履行
定金责任
采取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