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职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2014年复习重点:第七章_第2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4年5月22日
以公司国籍分: 本国公司、外国公司

  5. 票据概述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是流通证券

  票据是文义证券

  票据是设权证券

  票据是债权证券

  票据功能

  汇兑作用

  支付结算作用

  融资作用

  替代货币作用

  信用作用

  票据行为的种类

  出票

  背书

  承兑

  保证

  票据的权利: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从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来看: 原始取得、继受取得

  从票据取得的主观状态来看:善意取得、恶意取得

  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欺诈,胁迫,偷盗取得票据权利的,一律无效;无偿或不以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

  票据权利的消灭: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之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本、支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

  挂失止付

  公示催告(3日内公告,利害人在3个月内申报权利)

  提起诉讼

  6. 合同法律制度

  要约可以撤回或取消

  有下列情况的,要约不得撤销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约不可撤销的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且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的

  要约失效:

  拒绝要约的通知送达要约人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承诺期限满,受要约人未作承诺的

  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采用数据电文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地点

  无效合同

  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无效合同自始无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无效或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

  可撤销的合同

  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显失公平的合同

  因欺诈订立的合同

  因胁迫订立和合同

  趁人之危的合同

  效力未定的合同:合同订立后尚未生效,须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合同履行原则

  实际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

  合同的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

  违约金责任

  赔偿损失

  强制履行

  定金责任

  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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