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报关员资格教材精讲版第五章辅导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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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报关员资格教材精讲版第五章辅导2

  第二节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一、我国海关审价的法律依据

  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征收从价税时审查估定的应税价格,是凭以计征进出口货物关税及进口环节代征税税额的基础。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是贯彻关税政策的重要环节,也是海关依法行政的重要体现。我国已加人世界贸易组织,并已全面实施世界贸易组织估价协定,我国对进口货物海关审价的法律法规已与国际通行规则衔接。
  目前,我国海关审价的法律依据可分为3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法律层次,即《海关法》。《海关法》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第二个层次是行政法规层次,即《关税条例》。第三个层次是部门规章,如海关总署颁布施行的《审价办法》、《征管办法》等。
  二、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包括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和特殊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两方面的内容。
  (一)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海关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共有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法、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倒扣价格法、计算价格法、合理方法等六种估价方法。上述估价方法应当依次采用,但如果进口货物纳税义务人提出要求,并提供相关资料,经海关同意,可以颠倒倒扣价格法和计算价格法的适用次序。
  1.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法
  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法是《关税条例》及《审价办法》规定的第一种估价方法,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首先以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审查确定。这里应注意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法中成交价格与完税价格两个概念的差异。
  (1)完税价格
  《审价办法》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相关费用”主要是指与运输有关的费用,如装卸费、搬运费等属于广义的运费范围内的费用。成交价格需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被海关所接受。
  公式定价的进口货物,即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所签订的合同中,买卖双方未以具体明确的数值约定货物价格,而是以约定的定价公式来确定货物结算价格的定价方式的进口货物,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海关以买卖双方约定的定价公式所确定的结算价格,即买方为购买该货物支付的价款总额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
  ①在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前买卖双方已书面约定定价公式;
  ②结算价格取决于买卖双方均无法控制的客观条件和因素;
  ③自货物申报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能够根据定价公式确定结算价格;
  ④结算价格符合《审价办法》中成交价格的有关规定。
  (2)成交价格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按有关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此处的“实付或应付”是指必须由买方支付,支付的目的是为了获得进口货物,支付的对象既包括卖方也包括与卖方有联系的第三方,且包括已经支付和将要支付两者的总额。此外,成交价格不完全等同于贸易中实际发生的发票价格,需要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3)关于“调整因素”
  调整因素包括计人项目和扣除项目。
  ①计入项目
  下列项目若由买方支付,必须计人完税价格,这些项目包括:
  A.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佣金通常可分为购货佣金和销售佣金。购货佣金指买方向其采购代理人支付的佣金,按照规定购货佣金不应该计入到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中。销售佣金指卖方向其销售代理人支付的佣金,但上述佣金如果由买方直接付给卖方的代理人,按照规定应该计人到完税价格中。
  经纪费指买方为购进进口货物向代表买卖双方利益的经纪人支付的劳务费用,根据规定应计人到完税价格中。
  B.与进口货物作为一个整体的容器费
  与有关货物归入同一个税号的容器与该货物视作一个整体,比如说酒瓶与酒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两者归入同一税号,如果没有包括在酒的完税价格中间,则应该计人。
  C.包装费
  这里应注意包装费既包括材料费,也包括劳务费。
  D.协助的价值
  在国际贸易中,买方以免费或以低于成本价的方式向卖方提供了一些货物或者服务,这些货物或服务的价值被称为协助的价值。
  协助价值计人到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应满足以下条件:
  ——由买方以免费或低于成本价的方式直接或间接提供;
  ——未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之中;
  ——与进口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
  ——可按适当比例分摊。
  下列四项协助费用应计入:
  ——进口货物所包含的材料、部件、零件和类似货物的价值;
  ——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使用的工具、模具和类似货物的价值;
  ——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消耗的材料的价值;
  ——在境外完成的为生产该进口货物所需的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及制图等工作的价值。
  E.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
  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未包括在该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特许权使用费需计入完税价格,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无关;
  ——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不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F.返回给卖方的转售收益
  如果买方在货物进口之后,把进口货物的转售、处置或使用的收益的一部分返还给卖方,这部分收益的价格应该计入到完税价格中。
  上述所有项目的费用或价值计入到完税价格中,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由买方负担;未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中;有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
  ②扣减项目
  进口货物的价款中单独列明的下列税收、费用,不计人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A.厂房、机械或者设备等货物进口后发生的建设、安装、装配、维修或者技术援助费用,但是保修费用除外;
  B.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C.进口关税、进口环节代征税及其他国内税;
  D.为在境内复制进口货物而支付的费用;
  E.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
  此外,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利息费用不计人完税价格:
  A.利息费用是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而融资所产生的;
  B.有书面的融资协议的;
  C.利息费用单独列明的;
  D.纳税义务人可以证明有关利率不高于在融资当时当地此类交易通常具有的利率水平,且没有融资安排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价格与进口货物的实付、应付价格非常接近的。
  码头装卸费(英文名称Terminal Handling Charge,简称THC)是指货物从船舷到集装箱堆场间发生的费用,属于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相关费用,因此不应计人货物的完税价格。
  (4)成交价格本身须满足的条件
  成交价格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被海关所接受,否则不能适用成交价格法。根据规定,成交价格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①买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置和使用不受限制。
  如果买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置权或者使用权受到限制,则进口货物就不适用成交价格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进行了限制:
  A.进口货物只能用于展示或者免费赠送的;
  B.进口货物只能销售给指定第三方的;
  C.进口货物加工为成品后只能销售给卖方或者指定第三方的;
  D.其他经海关审查,认定买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置或者使用受到限制的。
  但是以下三种限制并不影响成交价格的成立:国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
  对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对货物价格无实质影响的限制。
  ②进口货物的价格不应受到某些条件或因素的影响而导致该货物的价格无法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进口货物的价格受到了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者因素的影响:
  A.进口货物的价格是以买方向卖方购买一定数量的其他货物为条件而确定的;
  B.进口货物的价格是以买方向卖方销售其他货物为条件而确定的;
  C.其他经海关审查,认定货物的价格受到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者因素影响的。
  ③卖方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买方获得因转售、处置或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的任何收益,除非上述收益能够被合理确定。
  ④买卖双方之间没有特殊关系,或虽有特殊关系但不影响成交价格。
  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买卖双方有特殊关系:
  A.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
  B.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董事;
  C.一方直接或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
  D.买卖双方都直接或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
  E.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间接地控制第三方;
  F.一方直接或间接地拥有、控制或持有对方5%以上(含5%)公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股份;
  G.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董事;
  H.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
  此外,买卖双方在经营上相互有联系,一方是另一方的独家代理、经销或受让人,若与以上规定相符,也应当视为有特殊关系。
  买卖双方有特殊关系这个事实本身并不能构成海关拒绝成交价格的理由,买卖双
  方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但是纳税义务人能证明其成交价格与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发生的
  下列任何一款价格相近的,视为特殊关系未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A.向境内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B.按照倒扣价格估价方法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C.按照计算价格估价方法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海关在使用上述价格进行比较时,需考虑商业水平和进口数量的不同,以及买卖双方有无特殊关系造成的费用差异。
  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法是海关估价中使用最多的一种估价方法,但是如果货物的进口非因销售引起或销售不能符合成交价格须满足的条件,就不能采用成交价格法,而应该依次采用下列方法审查确定货物的完税价格。
  2.相同及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
  相同及类似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法,即以与被估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相同货物及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方法。
  (1)相同货物和类似货物
  “相同货物”,指与进口货物在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生产的,在物理性质、质量和信誉等所有方面都相同的货物,但是表面的微小差异允许存在。
  “类似货物”,指与进口货物在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生产的,虽然不是在所有方面都相同,但是却具有相似的特征、相似的组成材料、相同的功能,并且在商业中可以互换的货物。
  (2)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时间要素
  时间要素是指相同或类似货物必须与进口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其中的“同时或大约同时”指在海关接受申报之日的前后各45天以内。
  (3)关于相同及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的运用
  在运用这两种估价方法时,首先应使用和进口货物处于相同商业水平、大致相同数量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只有在上述条件不满足时,才可采用以不同商业水平和不同数量销售的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的价格,但不能将上述价格直接作为进口货物的价格,还须对由此而产生的价格方面的差异作出调整。
  此外,对进口货物与相同或类似货物之间由于运输距离和运输方式不同而在成本和其他费用方面产生的差异应进行调整。
  上述调整都必须建立在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的基础上。
  同时还应注意,在采用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时,首先应使用同一生产商生产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只有在没有同一生产商生产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同一生产国或地区不同生产商生产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如果有多个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以最低的成交价格为基础估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3.倒扣价格法
  倒扣价格法即以进口货物、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在境内第一环节的销售价格为基础,扣除境内发生的有关费用来估定完税价格。上述“第一环节”是指有关货物进口后进行的第一次转售,且转售者与境内买方之间不能有特殊关系。
  (1)用以倒扣的上述销售价格应同时符合的条件
  ①在被估货物进口时或大约同时,将该货物、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在境内销售的价格;
  ②.按照该货物进口时的状态销售的价格;
  ③在境内第一环节销售的价格;
  ④向境内无特殊关系方销售的价格;
  ⑤按照该价格销售的货物合计销售总量最大。
  (2)倒扣价格法的核心要素
  ①按进口时的状态销售
  必须首先以进口货物、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按进口时的状态销售的价格为基础。如果没有按进口时的状态销售的价格,应纳税义务人要求,可以使用经过加工后在境内销售的价格作为倒扣的基础。
  ②时间要素
  必须是在被估货物进口时或大约同时转售给国内无特殊关系方的价格,其中“进口时或大约同时”为在进口货物接受申报之日的前后各45天以内。如果进口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货物没有在海关接受进口货物申报之日前后45天内在境内销售,可以将在境内销售的时间延长至接受货物申报之日前后90天内。
  ③合计的货物销售总量最大
  必须使用被估的进口货物、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售予境内无特殊关系方合计销售总量最大的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
  (3)倒扣价格法的倒扣项目
  确定销售价格以后,在使用倒扣价格法时,还必须扣除一些费用,这些倒扣项目根据规定有以下四项:
  ①该货物的同级或同种类货物在境内第一环节销售时通常支付的佣金以及利润和一般费用;
  ②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③进口关税、进口环节代征税及其他国内税;
  ④加工增值额,如果以货物经过加工后在境内转售的价格作为倒扣价格的基础,则必须扣除上述加工增值部分。
  4.计算价格法
  计算价格法既不是以成交价格,也不是以在境内的转售价格作为基础,它是以发生在生产国或地区的生产成本作为基础的价格。
  (1)计算价格的构成项目
  按有关规定采用计算价格法时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下列各项目的总和构成:
  ①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费用。
  “料件成本”是指生产被估货物的原料成本,包括原材料的采购价值,以及原材料投入实际生产之前发生的各类费用。“加工费用”是指将原材料加工为制成品过程中发生的生产费用,包括人工成本、装配费用及有关间接成本。
  ②向境内销售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③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2)运用计算价格法的注意事项
  计算价格法按顺序为第五种估价方法,但如果进口货物纳税义务人提出要求,并经海关同意,可以与倒扣法颠倒顺序使用。此外,海关在征得境外生产商同意并提前通知有关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后,可以在境外核实该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
  5.合理方法
  合理方法,是指当海关不能根据成交价格估价法、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法、倒扣价格估价法和计算价格估价法确定完税价格时,根据公平、统一、客观的估价原则,以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
  在运用合理方法估价时,禁止使用以下6种价格:
  (1)境内生产的货物在境内的销售价格;
  (2)在两种价格中较高的价格;
  (3)依据货物在出口地市场的销售价格;
  (4)以计算价格法规定之外的价值或者费用计算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价格;
  (5)依据出口到第三国或地区货物的销售价格;
  (6)依据最低限价或武断、虚构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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