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一)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包括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二)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该货物出口销售时,卖方为出口该货物向买方直接收取和间接收取的价款总额。
(三)不计人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税收、费用 1.出口关税;
2.在货物价款中单独列明的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运费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3.在货物价款中单独列明由卖方承担的佣金。
(四)出口货物其他估价方法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价格审查确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1.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2.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3.根据境内生产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本、利润和一般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境内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计算所得的价格;
4.按照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如果出口货物的销售价格中包含了出口关税,则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