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报关员资格教材精讲版第五章辅导2_第2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1月5日
  (二)特殊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1.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一般估价方法
  由于种种原因,部分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不能按有关合同、协议约定复出口,经海关批准转为内销,需依法对其实施估价后征收进口税款。对加工贸易进口货物估价的核心问题有两个:一是按制成品征税还是按料件征税,二是征税的环节是在进口环节还是在内销环节。具体有以下四种情况:
  (1)进口时需征税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以该料件申报进口时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进口时需征税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主要是指不予保税部分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一般来讲,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在进口环节都有成交价格,因此以该料件申报进口时的价格确定。
  (2)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以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制成品因故转为内销时,以制成品所含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者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3)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者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来料加工在料件原进口时没有成交价格,所以,以其进口料件申报内销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者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4)加工企业内销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或者副产品,以海关审查确定的内销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加工贸易内销货物的完税价格按照上述规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由海关按照合理的方法审查确定。
  2.出口加工区内加工企业内销制成品估价办法
  出口加工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制成品(包括残次品),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出口加工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或者副产品,以海关审查确定的内销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出口加工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制成品(包括残次品)、边角料或者副产品的完税价格按照上述规定不能确定的,由海关按照合理的方法审查确定。
  3.保税区内加工企业内销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估价办法
  保税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保税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进料加工制成品中,如果含有从境内采购的料件,海关以制成品所含从境外购入的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保税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来料加工制成品中,如果含有从境内采购的料件,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制成品所含从境外购人的料件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保税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或者副产品,以海关审查确定的内销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保税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制成品(包括残次品)、边角料或者副产品的完税价格按照上述规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由海关按照合理的方法审查确定。
  4.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等区域、场所进入境内需要征税的货物的估价方法
  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等区域、场所进入境内,需要征税的货物,海关参照本节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审定的有关规定,以从上述区域、场所进入境内的销售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除外。如果销售价格中未包括上述区域、场所发生的仓储、运输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按照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予以计人。
  5.出境修理复运进境货物的估价方法
  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的,海关以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出境修理货物复运进境超过海关规定期限的,由海关按照审定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规定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6.出境加工复运进境货物的估价方法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海关以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该货物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出境加工货物复运进境超过海关规定期限的,由海关按照审定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规定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7.暂时进境货物的估价方法
  经海关批准的暂时进境货物,应当缴纳税款的,由海关按照本节审定一般进El货物完税价格的规定审查确定完税价格。经海关批准留购的暂时进境货物,以海关审查确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8.租赁进口货物的估价方法
  (1)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租赁货物,在租赁期间以海关审定的该货物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利息予以计入。
  (2)留购的租赁货物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3)纳税义务人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的,可以选择申请按照规定估价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或者按照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总额作为完税价格。
  9.减免税货物的估价方法
  特定减免税货物在监管年限内不能擅自出售、转让、移作他用,如果有特殊情况,经过海关批准可以出售、转让,须向海关办理纳税手续。减税或免税进口的货物需予征税时,海关以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价值作为完税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
  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一(征税时实际已进口的月数÷监管年限)×12]
  上述计算公式中“征税时实际已进口的月数”,不足1个月但超过15日的,按照1个月计算;不超过l5 日的,不予计算。
  10.无成交价格货物的估价方法
  以易货贸易、寄售、捐赠、赠送等不存在成交价格的方式进口的货物,总体而言都不适用成交价格法,海关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照《审价办法》第六条列明的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法、倒扣价格估价法、计算价格估价法及合理方法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11.软件介质的估价方法
  进口载有专供数据处理设备用软件的介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1)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与所载软件的价值分列;
  (2)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与所载软件的价值虽未分列,但是纳税义务人能够提供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的证明文件,或者能提供所载软件价值的证明文件。
  含有美术、摄影、声音、录像、影视、游戏、电子出版物的介质不适用上述规定。
  (三)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的计算
  1.运费的计算标准
  进口货物的运费,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如果进口货物的运费无法确定,海关按照该货物的实际运输成本或者该货物进口同期运输行业公布的运费率(额)计算运费。
  运输工具作为进口货物,利用自身动力进境的,海关在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时,不再另行计入运费。
  2.保险费的计算标准
  进口货物的保险费,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如果进口货物的保险费无法确定或者未实际发生,海关按照“货价加运费”两者总额的3‰计算保险费,其计算公式如下:
  保险费=(货价+运费)X 3‰
  3.邮运货物运费计算标准
  邮运进口的货物,以邮费作为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邮运进口货物主要是指快件,而超过一定价值的快件应按货物管理,所以同样存在运保费的问题,而邮运进口货物,其邮费即为运保费。
  4.边境口岸运费计算标准
  以境外边境口岸价格条件成交的铁路或者公路运输进口货物,海关应当按照境外边境口岸价格的1%计算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这里所称的“边境口岸”是指与我国接壤的国家或地区的边境口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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