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报关员资格教材精讲版第五章辅导第五章
进出口税费
第一节进出口税费概述
进出口税费是指在进出口环节中由海关依法征收的关税、消费税、增值税等税费。依法征收税费是海关的任务之一。依法缴纳税费是有关纳税义务人的基本义务。学会如何缴纳进出口税费是报关员应该具备的报关技能之一。
进出口税费征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海关法》、《关税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另外,按规定船舶吨税也由海关代征,因此相关内容也在本章一并介绍。
一、关税
关税是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海关代表国家按照国家制定的关税政策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准许进出关境的货物和物品向纳税义务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关税是一种国家税收,其征收主体是国家,由海关代表国家向纳税义务人征收;课税对象是进出关境的货物和物品。
关税纳税义务人亦称关税纳税人或关税纳税主体,是指依法负有直接向国家缴纳关税义务的法人或自然人。我国关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
关税是国家保护国内经济、实施财政政策、调整产业结构、发展进出口贸易的重要手段,也是世界贸易组织允许各缔约方保护其境内经济的一种手段。
(一)进口关税
1.含义
进口关税是指一国海关以进境货物和物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关税。在国际贸易中,它一直被各国公认是一种重要的经济保护手段。
2.计征方法
进口关税计征方法包括从价税、从量税、复合税、滑准税等。
(1)从价税
从价税是以货物、物品的价格作为计税标准,.以应征税额占货物价格的百分比为税率,价格和税额成正比例关系的关税。从价税是包括中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使用的主要计税标准。
我国对进口货物征收进口关税主要采用从价税计税标准。
(2)从量税
从量税是以货物和物品的计量单位(如重量、数量、容量等)作为计税标准,按每一计量单位的应征税额征收的关税。
我国目前对冻鸡、石油原油、啤酒、胶卷等类进口商品征收从量税。
(3)复合税
复合税是在《进出口税则》中,一个税目中的商品同时使用从价、从量两种标准计税,计税时按两者之和作为应征税额征收的关税。
我国目前对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非家用型摄录一体机、部分数字照相机等进口商品征收复合关税。
(4)滑准税
滑准税是在《进出口税则》中预先按产品的价格高低分档制定若干不同的税率,然后根据进口商品价格的变动而增减进口税率的一种关税。当商品价格上涨时采用较低税率,当商品价格下跌时则采用较高税率,其目的是使该种商品的国内市场价格保持稳定。
目前,我国对关税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的棉花(税号:5201.0000)实行滑准税。
确定滑准税暂定关税税率的具体方式如下:
①当进口棉花完税价格高于或等于11.397元/千克时,按0.570元/千克计征从量税。
②当进口棉花完税价格低予1 1.397元/千克时,暂定关税税率按下述公式计算:
Ri=8.686/Pi+2.526%×Pi一1
对上式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3位小数。将Ri值换算为暂定关税税率,高于40%时,取40%;Pi为关税完税价格,单位为:元_/千克。
3.进口关税的种类
进口关税分为进口正税和进口附加税。
进口正税即按《进出口税则》中的进口税率征收的关税。
进口附加税指国家由于特定需要对进口货物除征收关税正税之外另行征收的一种进口税。进口附加税一般具有临时性,包括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报复性关税等特别关税在内。世界贸易组织不准其成员方在一般情况下随意征收进口附加税,只有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反补贴条例等有关规定的,才可以征收。
反倾销税是为抵制外国商品倾销进口,保护国内相关产业而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即在倾销商品进口时除征收进口关税外,另外加征反倾销税。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凡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出口到我国且对我国相关企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即为倾销。反倾销税由海关负责征收,其税额不超出倾销幅度。我国目前征收的进口附加税主要是反倾销税。
此外,为应对他国对我国出口产品实施的歧视性关税或待遇,我国还相应地对其产品征收报复性关税。《关税条例》规定:任何国家或者地区违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或者共同参加的贸易协定及相关协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贸易方面采取禁止、限制、加征关税或者其他影响正常贸易的措施的,对原产于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可以征收报复性关税,适用报复性关税税率。征收报复性关税的货物、适用国别、税率、期限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并公布。
(二)出口关税
出口关税是指海关以出境货物、物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关税。征收出口关税的主要目的是限制和调控某些商品的过度、无序出口,特别是防止本国一些重要自然资源和原材料的无序出口。为鼓励出口,世界各国一般不征收出口税或仅对少数商品征收出口税。
我国出口关税主要以从价税为计征标准。
根据实际情况,我国还在一定时期内对部分出口商品临时开征出口暂定关税,或者在不同阶段实行不同的出口暂定关税税率,或者加征特别出口关税。
根据《关税条例》的规定,适用出口税率的出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可以免征出口关税外,对出口应税商品一律照章征收出口关税。
(三)暂准进出境货物进出口关税
第二类暂准进出境货物(即《关税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范围以外的其他暂准进出境货物),海关按照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出境之日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按月征收税款,或者在规定期限内货物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时征收税款。暂准进出境货物在规定期限届满后不再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申报办理进出口及纳税手续,缴纳剩余税款。
计征税款的期限为60个月。不足1个月但超过15天的,按1个月计征;不超过15天的,免予计征。计征税款的期限自货物放行之日起计算。
按月征收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每月关税税额=关税总额×(1÷60)
每月进口环节代征税税额=进口环节代征税总额×(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