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船舶吨税
(一)含义 船舶吨税(简称吨税)是由海关在设关口岸对进出、停靠我国港口的国际航行船舶征收的一种使用税。征收船舶吨税的目的是用于航道设施的建设。
(二)征收依据 根据《船舶吨税暂行办法》的规定,国际航行船舶在我国港口行驶,使用了我国的港口和助航设备,应缴纳一定的税费。凡征收了船舶吨税的船舶不再征收车船税;对已经征收车船使用税的船舶,不再征收船舶吨税。
船舶吨税分为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两种。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未签订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适用船舶吨税普通税率。
香港、澳门籍船舶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
(三)征收范围 根据现行办法规定,应征吨税的船舶有以下几种:
1.在我国港口行驶的外国籍船舶;
2.外商租用(程租除外)的中国籍船舶;
3.中外合营海运企业自有或租用的中、外国籍船舶;
4.我国租用的外国籍国际航行船舶。
根据规定,香港、澳门回归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为单独关税区。对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海关已征收船舶吨税的外国籍船舶,进入内地港口时,仍应照章征收船舶吨税。
(四)计算公式 1.船舶吨位的计算
目前,国际上丈量吨位按照船舱的结构是封闭式或开放式来分别计算,有大、小吨位之分,封闭式为大吨位,开放式为小吨位。装货多时用大吨位,装货少时用小吨位。按照我国现行规定,凡同时持有大小吨位两种吨位证书的船舶,不论实际装货情况,一律按大吨位计征吨税。
船舶吨税按净吨位计征。净吨位计算公式如下:
净吨位=船舶的有效容积×吨/立方米
船舶净吨位的尾数,按四舍五人原则,半吨以下的免征尾数,半吨以上的按1吨计算。不及1吨的小型船舶,除经海关总署特准免征者外,一律按1吨计征。
2.船舶吨税的征收和退补
船舶吨税起征日为“船舶直接抵口之日”,即进口船舶应自申报进口之日起征收。如进境后驶达锚地的,以船舶抵达锚地之日起计算;进境后直接靠泊的,以靠泊之日起计算。
船舶抵港之日,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向海关出具船舶停留时仍然有效的“船舶吨税执照”。如所领执照满期后尚未离开中国,则应自期满次日起续征;未能出具执照者,应按规定向海关申报,缴纳船舶吨税,并领取执照。
船舶吨税的征收方法分为90天期缴纳和30天期缴纳两种,并分别确定税额,缴纳期限由纳税义务人在申请完税时自行选择。
吨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船舶吨税税额=注册净吨位×船舶吨税税率(元/净吨)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验凭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提供的有效证明文件,在 1年内办理船舶吨税的退补手续:
其一,船舶负责人因不明规定而造成重复缴纳船舶吨税的;
其二,其他原因造成错征、漏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