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报关员资格教材精讲版第四章辅导6_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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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类 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第十六章至第二十四章)
  (一)主要内容
  本类共9章,包括以动物、植物为原料加工得到的食品、饮料、酒、醋、动物饲料、烟草等。
  主要以第一类的动物为原料加工得到的食品归人第十六章;而主要以第二类的植物为原料加工得到的食品归人第十七章至第二十一章,其中,糖归人第十七章,可可及可可制品归入第十八章,谷物、粮食粉、淀粉或乳的制品归入第十九章,蔬菜、水果、坚果等的产品归人第二十章,其他杂项食品归人第二十一章;饮料、酒、醋归人第二十二章;食品工业的残渣及废料、饲料归人第二十三章;烟草及其制品归入第二十四章。
  (二)归类方法
  1.混合食品的归类
  根据第十六章章注二的规定,对于混合食品,如果动物类原料(即香肠、肉、食用杂碎、动物血、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及其混合物)的含量在20%以上(其中不同的动物原料的含量可以相加)则应归入第十六章。对于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前述产品的食品,则应按其中重量最大的产品归入第十六章的相应品目。
  例如,“猪肉占15%,牛肉占20%,马铃薯占65%的罐头食品”,因为猪肉加上牛肉合计为35%,超过了20%,所以可归人第十六章的品目1602,又因为牛肉含量超过猪肉,所以应按牛肉食品归人子目1602.5010。
  但是,如果该混合食品属于品目1902的包馅食品和品目2103、2104的食品,则不论其中的动物类原料的含量是否在20%以上,一律不再归人第十六章,而应归人品目1902、2103、2104。
  例如,“猪肉占30%,白菜占20%,面粉占50%的水饺”,尽管其中猪肉的含量在20%以上,但由于水饺属于品目1902的包馅食品,所以仍应归人品目1902。
  2.均化混合食品的归类
  根据第二十一章章注三的规定,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基本配料,如肉、鱼、蔬菜或果实等,经精细均化制成供婴幼儿食用或营养用的零售包装食品(每件净重不超过250克,为了调味、保藏或其他目的,可以加入少量其他配料,还可以含有少量可见的小块配料)属于均化混合食品。符合上述条件的食品必须按“均化混合食品”归人品目2104。
  例如,猪肉占60%、青菜占30%,加上调料制成的专供婴幼儿食用的均化食品(净重150克包装),由于其是由猪肉和青菜两种基本配料制成,属于该章注规定的“均化混合食品”,所以应归人品目2104。
  3.均化食品的归类
  (1)子目1602.1000的“均化食品”,是指用肉、食用杂碎或动物血经精细均化制成供婴幼儿食用或营养用的零售包装食品,每件净重不超过250克。为了调味、保藏或其他目的,均化食品中可以加入少量其他配料,还可以含有少量可见的肉粒或食用杂碎粒。归类时该子目优先于品目1602的其他子目。
  例如,由猪肉经精细均化制成供婴幼儿食用的净重250克的食品,应作为“均化食品”归入子目1602.1000。
  (2)子目2005.1000所称“均化蔬菜”,是指蔬菜经精细均化制成供婴幼儿食用或营养用的零售包装食品,每件净重不超过250克。为了调味、保藏或其他目的,均化蔬菜中可以加入少量其他配料,还可以含有少量可见的蔬菜粒。归类时,该子目优先于品目2005的其他子目。
  例如,由马铃薯经精细均化制成供婴幼儿食甩的净重200克的食品,应作为“均化食品”归入子目2005.1000。
  (3)子目2007.1000所称“均化食品”,是指果实经精细均化制成供婴幼儿食用或营养用的零售包装食品,每件净重不超过250克。为了调味、保藏或其他目的,均化食品中可以加入少量其他配料,还可以含有少量可见的果粒。归类时,该子目优先于品目2007的其他子目。
  例如,由苹果经精细均化制成供婴幼儿食用的净重150克的食品,应作为“均化食品”归入子目2007.1000。
  4.糖的归类
  各种糖(例如,蔗糖、乳糖、麦芽糖、葡萄糖及果糖),以及糖浆、人造蜜、焦糖、提取或精炼糖时所剩的糖蜜以及糖食应归入第十七章。
  但是.化学纯糖(蔗糖、乳糖、麦芽糖、葡萄糖及果糖除外)应归人品目2940。
  5.可可食品的归类 。
  第十八章“可可食品”的归类应注意该章章注一的规定,含可可的食品有些可归人该章,有些则应归入其他章。
  例如,含可可的饮料不能按含可可食品归人品目1806,而应按饮料归人品目2202。
  6.酒的归类
  应在能够正确区别各种常见酒的加工方法的基础上掌握不同酒的归类,即发酵酒归人品目2203~2206,而蒸馏酒归人品目2207~2208。
  例如,黄酒属于发酵酒,应归人品目2206,而威士忌酒属于蒸馏酒,应归人品目2208。
  7.其他食品的归类
  本类商品中第十六章至第二十一章的各种食品的归类难点主要在于与第一、第二类的动物、植物产品的区别。判断方法仍然是加工程度。具体方法见第一、第二类的相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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