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类植物产品(第六章至第十四章)
(一)主要内容
本类共9章,包括各种活植物及经过有限度的简单加工的植物产品。
其中活树及其他活植物,鳞茎、根及类似品,插花及装饰用簇叶归人第六章;食用蔬菜、根及块茎归人第七章;食用水果及坚果,甜瓜或柑橘属水果的果皮归入第八章;咖啡、茶、马黛茶及调味香料归入第九章;谷物归入第十章;制粉工业产品、麦芽、淀粉、菊粉、面筋归人第十一章;含油子仁及果实,杂项子仁及果实,工业用或药用植物,稻草、秸秆及饲料归入第十二章;虫胶、树胶、树脂及其他植物液、汁归入第十三章;编结用植物材料,其他植物产品归人第十四章。
(二)归类方法
1.干蔬菜的归类
根据第七章章注三的规定,品目0712包括干制的归人品目0701至071 1的各种蔬菜,但下列各项除外:
(1)作蔬菜用的脱荚干豆(品目0713);
(2)品目ll02至1104所列形状的甜玉米;
(3)马铃薯细粉、粗粉、粉末、粉片、颗粒及团粒(品目l l05);
(4)用品目0713的干豆制成的细粉、粗粉及粉末(品目ll06)。
例如,马铃薯细粉尽管属于制成粉状的干蔬菜(马铃薯属于蔬菜),符合0712品目条文的规定,但根据该章注的规定,应归人品目1105。
另外,鲜辣椒属于蔬菜,归人品目0709,但是,根据第七章章注四的规定,辣椒干及辣椒粉则应作为调味香料归人品目0904。
2.混合调味香料的归类
根据第九章章注一的规定,品目0904至0910所列产品的混合物,应按下列规定归类:
(1)同一品目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产品的混合物仍应归入该品目;
(2)不同品目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产品的混合物应归入品目0910。
品目0904至0910的产品[或上述(1)或(2)项的混合物]如添加了其他物质,只要所得的混合物保持了原产品的基本特性,其归类应不受影响。基本特性已经改变的,则不应归入该章;构成混合调味品的,应归人品目2103。
例如,肉桂(占70%与丁香(占30%)的混合物,由于肉桂归品目0906,丁香归品目0907,属于不同品目的混合物,所以应归人品目0910。而对于胡椒粉(占70%)与辣椒粉(占30%)的混合物,由于胡椒粉与辣椒粉都归人品目0904,属于同一品目的混合物,所以仍应归人品目0904。
3.种植用种子的归类 根据第十二章章注三的规定,甜菜子、草子及其他草本植物种子、观赏用花的种子、蔬菜种子、林木种子、果树种子、巢菜子(蚕豆除外)、羽扇豆属植物种子,可一律视为种植用种子,归人品目l209。
但下列各项即使作种子用,也不归人品目l209:
(1)豆类蔬菜或甜玉米(第七章);
(2)第九章的调味香料及其他产品;
(3)谷物(第十章);
(4)品目l201至1207或1211的产品。
例如,种用蚕豆属于豆类蔬菜,根据该章注的规定,应归人品目0713。
4.植物加工产品的归类
植物产品与动物产品的归类思路基本一致,即对本类的植物产品也需特别注意其加工程度。只有简单加工的植物产品才归人本类,如果超出这一范围而进行了进一步的深加工,则应归人后面的其他类,如第四类。
但是,本类的植物产品与动物产品相比较,由于种类、用途更复杂,因而各有关章及具体的植物产品加工程度规定的标准更不相同,归类的方法仍是首先在第二类相应章的有关品目条文与章注、类注中查找,如果相符则归入本类,否则视为其加工程度已超出允许范围,应作为深加工而归人其他类。
例如,“生花生仁”归人品目1202,而“水煮花生仁”,经查第十二章的品目条文与章注得知,已超出该章范围,所以应到第四类中查找而归人品目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