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报关单辅导资料:减免税货物_第5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7月29日

  5.变更、终止

  (1)变更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发生分立、合并、股东变更、改制等变更情形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应当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0日内,向原减免税申请人的主管 海关报告主体变更情况及原减免税申请人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情况。

  经海关审核,需要补征税款的,承受人应当向原减免税申请人主管海关办理补税手续;可以继续享受减免税待遇的,承受人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变更或者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

  (2)终止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因破产、改制或者其他情形导致减免税申请人终止,没有承受人的,原减免税申请人或者其他依法应当承担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缴纳义务的主体应当自资产清算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的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

  6.退运、出口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要求将进口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者出口的,应当报主管海关核准。

  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者出口后,减免税申请人应当持出口货物报关单向主管海关办理原进口减免税货物的解除监管手续。

  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者出口的,海关不再对退运出境或者出口的减免税货物补征相关税款。

  7.贷款抵押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要求以减免税货物向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的,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主管海关可以批准其办理贷款抵押手续。

  减免税申请人不得以减免税货物向金融机构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贷款抵押。

  减免税申请人以减免税货物向境内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的,应当向海关提供下列形式的担保:

  (1)与货物应缴税款等值的保证金;

  (2)境内金融机构提供的相当于货物应缴税款的保函;

  (3)减免税申请人、境内金融机构共同向海关提交“进口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承诺保证书”,书面承诺当减免税申请人抵押贷款无法清偿需要以抵押物抵偿时,抵押人或者抵押权人先补缴海关税款,或者从抵押物的折(变)价款中优先偿付海关税款。

  减免税申请人以减免税货物向境外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的,应当向海关提交与货物应缴税款等值的保证金或者境内金融机构提供的相当于货物应缴税款的保函。

  8.解除监管

  减免税货物海关监管年限届满的,自动解除监管,减免税申请人可以不用向海关申请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证明”。减免税申请人需要海关出具解除监管证明的,可以自办结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等相关手续之日或者自海关监管年限届满之日起1年内,向主管海关申请领取解除监管证明。海关审核同意后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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