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减免税备案
减免税申请人按照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申请减免税进出口相关货物,海关需要事先对减免税申请人的资格或者投资项目等情况进行确认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2.减免税审批
减免税备案后,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口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口货物减免税审批手续,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团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
(3)进出口合同、发票及相关货物的产品情况资料;
(4)相关政策规定的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证明材料;
(5)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减免税申请人按照本条规定提交证明材料的,应当交验原件,同时提交加盖减免税申请人有效印章的复印件。
海关收到减免税申请人的减免税审批申请后,经审核符合相关规定的,确定其所申请货物征税、减税或者免税的决定,并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有效期按照具体政策规定签发,但最长不得超过半年,持证人应当在征免税证明的有效期内办理有关进口货物通关手续。如情况特殊,可以向海关申请延期一次,延期时间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算,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海关总署批准的特殊情况除外。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使用一次有效,即一份征免税证明上的货物只能在一个进口口岸一次性进口。如果同一合同项下货物分口岸进口或分批到货的,应向审批海关申明,并按到货口岸、到货日期分别申请征免税证明。(二)进口报关
政策性减免税货物进口报关程序,可参见本章第二节“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程序”中的有关内容。但是政策性减免税货物进口报关的有些具体手续与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有所不同:
1.减免税货物进口报关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除了向海关提交报关单及随附单证以外,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海关在审单时从计算机查阅征免税证明的电子数据,核对纸质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2.减免税货物进口填制报关单时,报关员应当特别注意报关单上“备案号”栏目的填写。“备案号”栏内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上的l2位编号,l2位编号写错将不能通过海关计算机逻辑审核,或者在提交纸质报关单证时无法顺利通过海关审单。
(三)减免税货物的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