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过境货物概述
1.含义
过境货物是指从境外起运,在我国境内不论是否换装运输工具,通过陆路运输,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
2.范围
下列货物准予过境:
(1)与我国签有过境货物协定的国家的过境货物;
(2)在同我国签有铁路联运协定的国家收、发货的过境货物;
(3)未与我国签有过境货物协定但经国家商务、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入境地海关备案后准予过境的货物。
下列货物禁止过境:
(1)来自或运往我国停止或禁止贸易的国家和地区的货物;
(2)各种武器、弹药、爆炸品及军需品(通过军事途径运输的除外);
(3)各种烈性毒药、麻醉品和鸦片、吗啡、海洛因、可卡因等毒品;
(4)我国法律、法规禁止过境的其他货物、物品。
3.管理
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过境货物在我国境内运输过程中滞留在国内,或将我国货物混入过境货物随运出境;防止禁止过境货物从我国过境。
过境货物经营人应当按下列要求开展相关业务:
(1)过境货物经营人应当持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向海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装载过境货物的运输工具,应当具有海关认可的加封条件或装置,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过境货物及其装载装置进行加封;
(3)运输部门和过境货物经营人应当负责保护海关封志的完整,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损毁。
对过境货物管理的其他规定如下:
(1)民用爆炸品、医用麻醉品等的过境运输,应经海关总署商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过境;
(2)有伪报货名和国别,借以运输我国禁止过境货物的,以及其他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情事的,海关可依法将货物作扣留处理;
(3)海关可以对过境货物实施查验,海关在查验过境货物时,经营人或承运人应当到场,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封装货物;
(4)过境货物在境内发生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外),经营人应当负责向出境地海关补办进口纳税手续。
(二)程序
1.报关
(1)进境
过境货物进境时,过境货物经营人或报关企业应当向海关递交“过境货物报关单”和运单、转载清单、载货清单,以及发票、装箱清单等,办理过境手续。
过境货物经进境地海关审核无误后,进境地海关在提运单上加盖“海关监管货物”戳记,并将过境货物报关单和过境货物清单制作“关封”后加盖“海关监管货物”专用章,连同上述提运单一并交经营人或报关企业。
过境货物经营人或承运人应当负责将上述单证及时交出境地海关验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