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税物流园区简介
1.含义
保税物流园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面积内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2.功能
保税物流园区的主要功能是保税物流,可以开展以下保税物流业务:
(1)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2)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如分级分类、分拆分拣、分装、计量、组合包装、打膜、印刷运输标志、改换包装、拼装等具有商业增值的辅助性服务;
(3)国际转口贸易;
(4)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
(5)国际中转;
(6)检测、维修;
(7)商品展示;
(8)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
3.管理
保税物流园区是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园区与境内其他地区之间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围网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系统及其他海关监管所需的设施。
海关在园区派驻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进出园区的货物、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及园区内相关场所实行24小时监管。
(1)禁止事项
①除安全人员和相关部门、企业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园区内居住。
②园区内不得建立工业生产加工场所和商业性消费设施。
③园区内不得开展商业零售、加工制造、翻新、拆解及其他与园区无关的业务。
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园区。
(2)企业管理
保税物流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在保税物流园区内设立的企业等单位的办公场所应当设置在园区规划面积内、围网外的园区综合办公区内。
海关对园区企业实行电子账册监管制度和计算机联网管理制度。
园区行政管理机构或者其经营主体应当在海关指导下通过电子口岸建立供海关、园区企业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电子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的计算机公共信息平台。
园区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与海关进行联网。
园区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规范财务管理,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记录本企业的财务状况和有关进出园区货物、物品的库存、转让、转移、销售、简单加工、使用等情况,如实填写有关单证、账册,凭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和核算。
(3)物流管理
园区内设立仓库、堆场、查验场和必要的业务指挥调度操作场所。园区货物不设存储期限。但园区企业自开展业务之日起,应当每年向园区主管海关办理报核手续。园区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报核申请之日起30天内予以核库。企业有关账册、原始数据应当自核库结束之日起至少保留3年。园区企业应当编制月度货物进、出、转、存情况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定期报送园区主管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