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PE/VC能否从事证券投资基金业务?
答:我会倡导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等三大类私募基金专业化发展,目前正在指导基金业协会分别成立相应专业委员会,实行差异化行业自律。与此同时,充分尊重市场自主决策,不强行禁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从事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在专业化管理和防范利益输送的前提下,我会支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开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符合有关条件的还可申请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资格,拓展业务范围。
问:请问九鼎投资近期成交价格异常波动背后是否存在违规情形?面对诸如九鼎投资的异常成交,有何监管措施?
答:2014年5月26日至28日,九鼎投资股价巨幅波动。其中,5月26日,该股交易总体平稳,收盘价为615.97元;5月27日,该股收盘价为1元,较前收盘价下跌幅度达99.84%;5月28日,该股收盘价为768.34元,较前收盘价上涨幅度达76734%。期间,九鼎投资累计发生14笔交易。
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初步核查和九鼎投资自查,上述交易的价格是由买卖双方自主协商确定,挂牌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第八章规定了异常转让行为的情形和应对措施。针对九鼎投资的异常转让,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盘中对投资者的托管主办券商、挂牌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都进行了电话问询,并推动挂牌公司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就异常价格成交情况、投资者情况、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信息等进行了专门披露。
同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异常转让实时监控指引(试行)》(简称《指引》)将于近期发布实施。该《指引》是切实履行证券交易自律监管职责的重要基础性文件。届时,对于协议转让的股票,监控中发现投资者成交价格较前收盘价变动幅度超过50%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将于次一转让日进行公告,以增强透明度。
问:在九鼎投资交易中使用的协议转让方式的特点是什么,如何看待此类交易情形?
答:协议转让方式下,投资者之间一对一地成交,股票交易不设涨跌幅限制,转让价格由转让当事人双方自主协商确定,其中可能存在价外因素,这是协议转让方式的基本特点。同时,由于协议转让的股票交投通常并不活跃,个股交易风险外溢的可能性较小,对公众投资者的影响也不大。因此我们尊重当事人的价格协商权和决定权。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合格投资者制度,投资者成熟度相对较高,价值发现和判断能力、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相对较强。交易价格由协议转让当事人自主协商确定,充分体现股东自治和市场自主的原则。希望投资者可以根据挂牌公司的合理估值确定转让价格,以更好地帮助挂牌公司发现自身的市场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