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证券发行与承销考点精讲: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申报与核准_第2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5年4月8日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核准程序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依照下列程序审核发行证券的申请:
  (一)受理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在收到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未按规定要求制作申请文件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
  (二)初审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
  (三)发审委审核
  发审委审核申请文件。
  (四)核准
  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五)证券发行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目起,上市公司应在6个月内发行证券;超过6 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该事项对本次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影响的,发行证券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六)再次申请
  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
  (七)证券承销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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