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证券发行与承销考点精讲:关于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_第2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5年4月1日

  (二)扩大询价对象范围,充实网下机构投资者
  主承销商可以自主推荐一定数量的具有较高定价能力和长期投资取向的机构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配售。
  (三)增强定价信息透明度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须披露参与询价的机构的具体报价情况。主承销商须披露在推介路演阶段向询价对象提供的对发行人股票的估值结论、发行人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市盈率或其他等效指标。
  (四)完善回拨机制和中止发行机制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计承销流程,有效管理承销风险。

  三、《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为完善资本市场功能,证监会对新股发行体制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于2012年4月28日公布之日起实施。
  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在过去两年减少行政干预的基础上,健全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和上市交易的基础性制度,推动各市场主体进一步归位尽责,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一)完善规则,明确责任,强化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
  要进一步推进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发行制度建设,逐步淡化监管机构对拟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判断,修改完善相关规则,改进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落实发行人、各中介机构独立的主体责任,全过程、多角度提升信息披露质量。
  (二)适当调整询价范围和配售比例,进一步完善定价约束机制
  包括扩大询价对象范围、提高向网下投资者配售股份的比例,建立网下向网上回拨机制、促进询价机构审慎定价、加强对询价定价过程的监管、引入独立第三方、证交所组织开展中小投资者新股模拟询价活动等。
  (三)加强对发行定价的监管,促使发行人及参与各方尽责
  1.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后,发行人可向特定询价对象以非公开方式进行初步沟通,征询价格一向,预估发行价格区间,并在发审会召开前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报告。
  2.照顾说明书正式披露后,根据询价结果确定的发行价格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发行人应召开董事会,重新进行定价。
  (四)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数量,有效缓解股票供应不足
  1.取消现行网下配售股份3个月的锁定期,提高新上市公司股票的流通性。
  2.在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推动部分老股向网下投资者转让,增加新上市公司可流通股数量。
  3.老股转让所得资金须保存在专用账户,由保荐机构进行监管。
  (五)继续完善对炒新行为的监管措施,维护新股交易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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