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与承销复习资料:股票的发行上市保荐资料_第2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1年12月21日

  保荐人应当自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
  2、 持续督导内容:书163页。
  3、 保荐人的权利:要求发行人按照有关规定、保荐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时通报信息;按照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的事项发表公开声明;中国证监会规定或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4、 发行人的义务:发行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及时通知或咨询保荐人,并按协议约定将相关文件送交保荐人:(1)变更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等承诺事项;(2)发生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3)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有关事项;(4)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重大事项;(5)证监会规定或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5、 监督措施和法律责任:
  (1) 发行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3个月内不再受理保荐人的推荐,将相关保荐代表人从名单中去除(3个):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等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证券上市当年即亏损;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3个月内不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1个自然年度内发生下述事项两次以上前款情形且排名前10位的,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12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已受理的责令保荐人更换保荐代表人(6个):证券上市当年累计50%以上募集资金的用途与承诺不符;证券上市当年主营业务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证券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日起12个月内累计50%以上资产或主营业务发生重组;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日起12个月内累计50%以上资产或主营业务发生重组,且未在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披露;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 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3个月内不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1个自然年度内发生上述事项两次以上前款情形且排名前10位的,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6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已受理的责令保荐人更换保荐代表人(7个):实际盈利低于盈利预测达20%以上;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程序违规,涉及金额超过前1年末经审计净资产5% ,或影响损益超过前1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0%;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涉及金额超过前1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5%,或影响损益超过前1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0%;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及金额超过前1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0%,或影响损益超过前1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0%;违规购买或出售资产、借款、委托资产管理等,涉及金额超过前1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0%,或影响损益超过前1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0%;高管人员侵占发行人利益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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