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与承销复习资料:信息披露概述
一、 信息披露的制度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依照《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部门规章等的规定,必须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信息披露,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的规章制度分为4个层次,依次为:内容与格式准则、编报规则、规范问答、个案意见与案例分析。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及其附录和备查文件、招股说明书摘要、发行公告、上市公告书。
二、 信息披露方式
信息披露的方式主要包括: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将发行过程中披露的信息刊登在至少1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其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并置备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三、 信息披露原则
1、 真实性原则。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公开的情况不得有任何虚假成分,必须与自身的客观实际相符。
2、 准确性原则。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的信息必须尽可能详尽、具体、准确。
3、 完整性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须把能提供给投资者判断证券投资价值的情况全部公开。
4、 及时性原则。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要求的时间内以指定的方式披露。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1、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包括:确定披露标准;披露流程;披露职责;保密措施;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档案管理;违规时的责任追究机制等等。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报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2、 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上市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代行董事会秘书的人员负责和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秘空缺期间,董事会应指定1名董事或高管人员代行董秘职责,并报交易所备案。公司指定代行董秘职责的人员前,由董事长代行董秘职责。董秘空缺期间超过3个月后,董事长应代行董秘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