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回应市场八大热点问题_第8页

考试站(www.examzz.com)   【考试站: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3年1月31日

  答:我们注意到相关方所作的各项承诺在后续履行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如承诺事项受行业限制无法履行、承诺人恶意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相关事项等,使部分承诺变成一纸空文,既损害了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也不利于营造资本市场诚信环境。

  上市公司诚信不仅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也是上市公司自身发展的价值基础。证监会一直对上市公司诚信问题高度重视,并积极倡导和推动诚信体系建设,2012年7月份出台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更是将证券市场诚信纳入法制轨道。《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及有关当事人未履行公开承诺的,将记入诚信档案予以公示,并建立了一系列失信惩戒制度,如存在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当事人办理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等业务时,证监会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解释,进行审慎审核,甚至可以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沪深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也明确了对违反承诺行为的处罚措施。两个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均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及其相关当事人等违反承诺的,交易所将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根据上述规定,2009年11月和2012年1月,深交所分别对两家公司有关当事人违反承诺事项给予公开谴责处分。

  同时,为了规范相关方行为,证监会近期正在集中对上市公司股东、关联方以及上市公司的承诺事项进行清理和专项检查。包括要求上市公司对相关方承诺未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披露,对已经履行完毕承诺的履行情况进行抽查,对超期未履行的承诺事项进行专项检查并采取监管措施督促履行等。

  下一步,证监会将结合专项检查结果,完善关于上市公司相关方承诺问题的监管规定,规范各方行为,依法对恶意不履行承诺及虚假披露等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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